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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耍小聪明,最终获加刑!
2023-10-28    点击:[]  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两起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最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作出改判,原审两被告人由原判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被改判为拘役四个月。

 

【案情回顾】

 

案情一: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兴义市1+1KTV往兴义市神奇东路方向行驶,1时47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桔山街道1公里500米(小地名:兴义市金水湾)处时遇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查缉,王某甲即下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情二:202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乙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壹号站往桂竹园方向驶,1时3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机场大道100米(小地名:白云路二街路口)处时,遇民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查缉,王某乙下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两被告人均有酒驾前科。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向两被告人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后果和相关程序,并提出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的量刑建议。两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作出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改判适用缓刑。

 

【审查情况】

 

接到上诉状后,一审承办人再次与两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反复向两被告人说明量刑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后果,但两被告人仍坚持上诉。一审承办人认为两被告人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利用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恶意提出上诉,其行为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的条件,一审判决的量刑基础已发生变化。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罪名准确。两被告人均有酒驾前科,不知悔改,遇公安机关查缉时逃跑,情节恶劣,且认罪认罚后反悔,一审判决对两被告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属量刑畸轻,依法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最终,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对两被告从重处罚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两被告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

 

2019年10月24日,《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该制度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为了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均具有约束力,对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行为,检察机关将通过依法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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