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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环境资源犯罪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2023-06-12    点击:[]  来源:安龙法院  作者:

--王某周、石某明、石某顶等24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近期,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不等,共处罚金人民币46.80万元;并责令王某周、石某明、石某顶等24名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州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钢、石某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9万元、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190万余元,均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周、石某明、石某顶等24名被告人到贵州省册亨县、望谟县境内的山林中,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案涉猕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共计三百余只,违法所得高达190万余元。经鉴定,案涉猴子物种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后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治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科研研究价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形成保护生态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守护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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