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周、石某明、石某顶等24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基本案情
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周、石某明、石某顶等24名被告人到贵州省册亨县、望谟县境内的山林中,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案涉猕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共计三百余只,违法所得高达190万余元。经鉴定,案涉猴子物种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后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治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科研研究价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坚决遏制和依法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形成保护生态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守护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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