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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一“跑分”团伙落网!转移资金高达4亿余元!
2024-04-23    点击:[]  来源:  作者:

近日,贞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将被告人姚某某发展成其下线从事“跑分”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某某将身边的亲戚、朋友陆续介绍给被告人姚某某,将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展成被告人姚某某下线,并协助被告人姚某某管理下线人员,负责协助下线人员的业务培训、人员排班、工资发放等。被告人周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姚某某的授意下,以每人每天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工资相继发展陈某某、吴某某(已判刑)、文某某(已判刑)等人,陈某某发展邹某某(已判刑)等人,邹某某又发展肖某某(已判刑)等人,并由被告人姚某某统一安排下线人员到西藏多地办理银行卡,通过购买加速器VPN账号密码搭建境外网络,培训下线人员使用境外社交软件纸飞机(Telegram)APP接收指令,以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获利,并从中逐级抽取提成。

经查,该团伙已查明“跑分”成员74人,转移资金共计44,830.00424万元,含被诈骗资金13.850934万元。被告人向某某获利40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获利53万元。被告人周某支线连同本人共计26人,转移资金共计17,148.77207万元,含被诈骗资金10.830988万元,被告人周某从中获利4.6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支线连同本人共计14人,转移资金共计8370.89344万元,含被诈骗资金4.829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于2023年6月10日凌晨于广州市被抓获并临时羁押。被告人向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周某、陈某某自愿签订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向某某支付宝账户内有存款15.90938万元、微信账户内有11.418124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将其作为违法所得退缴,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2.6726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的一张银行卡中有存款19.0677万元,其在庭审中主动表示愿意将其作为违法所得资金退缴,该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账户内有4.0017万元、余额宝内有4.3194万元,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作为违法所得资金退缴。被告人周某微信账户内有5万余元,其在庭审中主动表示愿意作为违法所得资金退缴。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在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判决结果】

贞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姚某某、周某某、周某、陈某某明知或是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收取、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已退缴126726元),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00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已退缴),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切勿为了赚快钱而触碰法律红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帮助不法分子转移、隐匿财物都是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贪小利,严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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