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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曾经盗窃被判刑仍不悔改,再行盗窃被逮捕
2023-07-17    点击:[]  来源:普安检察  作者: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总想走“捷径”,更有甚者,屡次盗窃仍不悔改,再次伸手被批准逮捕。
 
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快速批准逮捕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而在此前,普安县青山镇人顾某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在往普安县新店镇林场途中,见被害人陈某某家住房门是敞开的,顾某某观察被害人家中和四周无人后,遂进入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家中柜子里的600元现金盗窃后逃走,6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抓获。案件移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曾经盗窃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系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为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犯罪,依法对顾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违法犯罪行为必被惩罚。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平时要做好防护,将家里的门窗锁好,贵重物品要妥善放置好,以免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失。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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