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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2023-09-22    点击:[]  来源:晴隆法院  作者:

近日,晴隆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据了解,原告刘某伦为被告鄢某某经营的农民生态渔业养殖项目建设鱼塘,双方因工程建设内容发生争议,鄢某某拒绝支付工程建设款项,刘某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鄢某某及时支付建设该养殖项目的工程款。
 

2023年2月6日,经双方共同协商,原告刘某伦与被告鄢某某签订了《鱼池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刘某伦为被告鄢某某修建的鱼池和拦河堡坎位于晴隆县鸡场镇杨家坪村麻烟沟,拦河堡坎的施工长度以施工完成后实际丈量的长度为准,堡坎高度约3米,底部宽约1.5米,顶部宽约0.8米;工程所需沙子、水泥由鄢某某负责提供,石料由刘某伦自行在河沟边和现场挖掘;建设工程单价为每立方140元,总方量以建设工程完工后实际测量的堡坎最后立方数为准,验收合格后即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剩余的60%工程款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支付清。但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其他原因,部分建设工程被要求返工重修,鄢某某为此损失了部分水泥砂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鄢某某拒绝支付建设工程款,原告刘某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承办法官发现,因该项工程在施工完毕后双方未进行拦河堡坎立方量的实际丈量,工程总价款也未进行最后结算。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释法说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亲自前往案件争议的工程现场实地勘察调解,对争议的建设工程总方量进行实际测量,以便计算出工程建设总价款。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最后计算出双方均认可的工程建设总方量为2965.49立方米,建设工程总价为415168.6元,扣除鄢某某因工程返工重修损失的水泥砂石折价60000元外,鄢某某应支付刘某伦工程价款355168.6元。最终让原本不愿沟通的双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握手言和。

在审判工作中,晴隆县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秉持司法为民初心,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加强对矛盾纠纷的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群众纠纷,用心、用情、用法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传递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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