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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非法采矿!36人受审!
2024-01-08    点击:[]  来源:普安法院  作者:

1月3日至4日,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谢某、胡某、谢某宽等36人非法采矿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1月,萤石矿首次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目录(24种),2020年9月,萤石矿作为省自然资源厅12种战略性矿产发证矿种之一。
 

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知道普安县盘水街道莲花村一带有萤石矿,便多次联系谢某、胡某、谢某宽等人看矿并提取样本化验,在得知化验结果后告诉谢某等人,建议在白龙地挖萤石矿卖给李某。
 
2018年2月,谢某、胡某、谢某宽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白龙地谢某1土地等地点非法开采萤石矿,并雇佣陇某等人将非法开采的萤石矿运输到兴义顶效卖给李某。李某明知谢某等人系非法采矿,仍非法收购萤石矿。在利益驱使下,盗采萤石矿的人员增多。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先后在白龙地谢某家土地及旁边的荒地、蒋某祥家土地、砂洞等地点挖矿,并将非法开采的萤石矿分别卖给李某、张某勇等人。经统计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非法开采的萤石矿销赃金额高达538万余元,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某、胡某、谢某宽等30余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在莲花村一带非法开采萤石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张某明在明知谢某、胡某、谢某宽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多次向其非法收购萤石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开展法庭调查,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法官有话说
 

该案是典型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在本地影响重大,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等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普安县法院由审判长及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三人制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彰显了对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
 

下一步,普安县法院将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还人民群众一片绿水青山。
 


相关法律法条
 

【非法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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