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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7    点击:[]  来源:黔西南州公、检、法  作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全州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给予治安处罚;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隔离治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从重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可以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从重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以及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利用疫情,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参与聚众赌博等聚集性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 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黔西南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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