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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新能源”鱼竿,很有“判”头——贞丰公安破获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03-31    点击:[]  来源:贞丰公安  作者:

禁渔期

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自3月1日禁渔期以来,贞丰县公安局切实加强辖区流域巡逻防控密度,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鲁容中心派出所 

3月29日,鲁容中心派出所接到线索,在董箐电站下游,疑似有人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接到该线索后,鲁容中心派出所便组织警力赶赴江边开展夜间巡查。

3月30日凌晨0时许,巡逻警员发现江边有灯光闪烁,隐隐约约能看到几个人影,疑似正在进行非法捕捞。发现这一情况后,巡逻警员立即出动,当场抓获3名非法捕捞人员,扣押非法电鱼设备一套、野生鱼4条。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小屯派出所  

3月29日,小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有非法捕捞行为。
当日中午12点,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白坟水库时,发现一男一女拿着地笼网在非法捕捞野生鱼,民警立即对两人进行控制,当场收缴地笼网等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3斤野生鱼。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盘江中心派出所 

近期,北盘江中心派出所开展日常巡河巡查工作时,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案,抓获3名嫌疑人。
3月22日,北盘江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河道开展巡逻时,发现有3名男子背着东西在河里走动。民警立即停车查看,发现这3名男子正在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
民警随即依法对3名男子进行控制,并当场收缴非法电鱼设备。经询问,3名男子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时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贞丰公安提醒  

鱼类是水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度捕捞不仅会影响河流鱼类的种群数量
更会破坏河流的生态平衡
对于爱吃河鲜的群众
建议使用杆钓或者到市场购买
禁渔期、禁渔区违法捕捞
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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